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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窥时代媒体的尴尬——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 | ||||||||||||||||||||
作者:张楠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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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偷窥的时代,到处充斥着各式各样的窥视设备:针孔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等,令人猝防不及。从公共场合到私人空间,稍不留神,就有可能成为被窥视的对象。同样,你也可以去电子市场购买一套头盔的工具,摇身一变成为别人眼中的偷窥者。很前一阵子了,吵嚷得很凶的“偷拍光碟”事件,以及后来据此改编的电影,一下子把“偷窥”这个很地下的行为和很私密性的词语,推置到公众视野的前台,成为公众舆论的热门话题。由“隐”到“显”,使人们突然意识到一个偷窥时代的来临。个人的隐私相对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稍有不慎的话,属于自己的私密生活的一部分的东西,就有可能成为别人的看料、谈资。而大众媒介则在其中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隐私的曝露者和传播者。而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也有可能通过大众媒介“一夜成名”,仿佛在童话世界中一半,由默默无闻的“灰姑娘”一跃变成令人艳羡的“公主”。 ●隐私与知情:豪猪之间的距离 豪猪这个经典的哲理故事,已经被演绎过成百上千遍了。生活在当下的人们,也差不多过着与之相似的日子。一方面,他们拿着“知情权”的尖矛横扫四方,另一方面,他们又高高举起“隐私权”的厚盾阻挡着各方的“知情之矛”。少知道一点不行吗?当然不行,因为这是个信息化的时代,知晓信息意味着占有资源,所以每个人会尽可能多的知晓各种各样的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他人的隐私,由于其不愿为人所知和私密性等一系列的原因,相对其它信息而就多出几分神秘,愈发激起人们探究的欲望。而关于一些隐私的报道,也就成了各种媒体竞相追逐,吸引阅者,引起注意的“重量级武器”了。 ●媒体,叫我好生为难 知情权,使群众获得公共领域信息的权利①。媒体,是社会中使信息得以沟通、流通和支持的平台。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社会公器的神圣角色。据一份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时,有41.41%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介”,比起位居第二的“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高出7.7个百分点②。那么媒体在信息的搜集、发掘的过程中,对待隐私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在采访、报道中,又如何协调好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问题呢?不妨作这样一个假设:所有的媒体都具有相似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如果是这样的话,问题很好解决。因为,以这样自律的媒体首先考虑的是公共意识的提高和养好舆论的形成,他们不会向帕帕拉齐一样,成天追逐别人各种各样的隐私,然后在媒体上大爆特爆,到处抖料,以期得到丰厚的经济上的回报和发行量(收听、收视)的飙升。事实上,这个假设并不符合真实的情况,社会上各色陈杂的媒体正如形形色色的人一样,对于社会道德的认识有着决然不同的认识。在一些媒体为扩大影响力大伤脑筋的时候,另一些媒体可能正为着如何维系生存、提高发行量而抓耳挠腮。红鼻子的澳大利亚老头默多克说过一句堪为经典的话:怎样提高发行量?方法很简单,降低你的品味。话虽戏语,说的却是事实,就以英国为例:论及影响力,当数老牌的《泰晤士报》(《The Times》).并且颇有“倚天一出,谁与争锋”的势;然而讲到发行量的时候,《太阳报》(《the sun》)就可以骄傲的拍拍胸脯,傲视《泰晤士报》一回了。原因很简单,《太阳报》的总上司就是默多克,默氏十分溺爱他的受众,他们需要甚么,《太阳报》就尽最大可能的满足他们种种任性的要求。英伦人民热爱戴妃,《太阳报》的帕帕拉齐们就像牛虻一样紧紧地盯着她,用他们手中长长短短的镜头记录戴妃生活的细节,就连和朋友开车出去吃饭也不放过,最后酿成车灾横祸,人亡玉殒,成为憾事。驱动悲剧上演的动力是什么?除了几个直接的责任人之外,恐怕还与公众强烈的窥私欲和一些社会责任和道德水平低下的媒体难脱干系。 ●法律上的软肋 法律到哪里去了?当社会中的每个单元没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判断标准时,当每个成员的自我内在要求不能使他们在社会的博弈中获得公平和公正的时候,人们就不约而同地希望有一个具有公信、公平、公正的解决的办法,法律似乎就成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庖丁牛刀”。人们对它的信仰几乎达到了“神”化的崇拜,仿佛任何事只要到了法庭,就能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道是:抬头一尺有王法,举头三尺有神明。然而正是这个“神”,它也有打盹的时候。比如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就找不到它的踪影,只能从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问上找到相关的话题,例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③这就是说,将隐私归化到公民的名誉权中加以保护,那么在法律中又是如何界定“隐私”的呢?比较经典的解释是这样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无关的,不便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事情。”与此同时还有这样的解释:“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没有限制……所谓的公众人物,使之广为人质的社会成员,当其个人私事与政治生活,公共利益发生关系、冲突的时候,隐私就不成隐私。但与公众人物与政治生活,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法律保护。”④这一说法与西方所说的“高官无隐私”、“名人无隐私”之说暗合。 我以为,对于这种界定,仍然是有很大的弹性的。在具体操作的环节上,与审判者的人为因素有着不小的关系。在历年“媒体官司”呈逐年上升的背景下,侵犯“隐私权”成为审判中的典型案件。原告动辄以“侵犯隐私”相告,把媒体推上法庭。从审判结果来看,作为被告的媒体获胜的比重并不很大。这样可能会导致两种后果:1、作为公民实现其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媒体,可能会变得畏首畏尾,胆小怕事,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公民知情权和媒体社会责任感的降低;2、由于对隐私权侵犯惩罚的威慑力不足,使得一些媒体有了泼天的胆色,滥用“知情权”,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加倍地对个人的隐私进行侵犯,是公民的隐私权进一步地侵犯和践踏。如果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审判中过重的人为因素得不到解决的话,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极有可能出现的。 ●写在后面的话 如何在公众利益日益增长的知情权的情况下,协调好和公民个人隐私报道的关系,在当前的新闻学界和法学界都是一个非常富有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只是简单的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其他一些相关的因素。我以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相关的社会科学的结合,单凭新闻学和法学两个学科是不行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一些简单的概括: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媒体社会道德意识的提升,国家新闻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国民整个道德,文化水平的培养和提高。(作者为西北大学新闻系) 注释: ①中国记者 2004年第三期 ②新闻记者 2004年第四期 ③田大宪 《新闻舆论监督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④王利明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大出版社 2000年6月第1版P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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